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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车祸肇事者终审轻判两年十个月

来源:如东律师网作者:江苏-如东律师时间:2015-04-24

  近日,一起曾被发回重审,两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处罚的交通肇事案,在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犯交通肇事罪肇事者关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此判决结果为终审判决,现已生效。

  一审:

  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获刑

  2012 年1月23日,关某醉酒后以时速54km/h~59km/h的速度,驾驶轻型货车途经坦洲镇XX村YY路ZZ超市对开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致车辆失控突然驶入左侧道路,碰撞路边警示标志、电箱、绿化树、摩托车,并将正在永旺超市门口进行祭祀活动的麦某、黄某撞倒,致麦某被推入路边河涌。事故造成麦某当场死亡、黄某受伤及二轮摩托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关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且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关某家属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一审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原审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十一年。

  二审:

  纠正罪名为交通肇事罪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关某不服,向中山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关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不当,其主观上并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只是过失而肇事,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在中山市中级法院庭审期间,关某的家属与被害人麦某、黄某的家属达成刑事和解协议,并已按协议约定履行完毕。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关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关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全额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原审判决审判程序合法,但认定原审被告人关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错误,应予纠正。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对关某的定罪量刑;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关某有期徒刑两年十个月。